公益众筹,谁都可以玩吗?
众筹(crowdfunding)是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其脱胎于家族和社区融资,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按照回报方式的不同,众筹可以分为捐赠型众筹、回报型众筹、借贷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四种模式。其中,公益众筹以其闪亮的概念、慈善的内核、人道的精神吸引了众多商家,成为诸多商家抒发社会情怀、提升企业形象的不二选择。在此不禁要问,公益众筹,谁都可以玩吗?
一、什么是公益众筹
笔者认为,公益众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媒介向不特定大众募集资金,用于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人群,或用于兴办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或进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事项的活动。公益众筹以捐赠为基础,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在本质上属于慈善行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慈善和众筹的法律法规。
二、公益众筹的资质
在慈善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基于上述,可以接受捐赠的主体应当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些主体应受到民政主管部门等机关在财产使用和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除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因此,公益众筹的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
在众筹方面,我国仅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股权众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并未细分各类众筹,亦未涉及公益众筹。因此,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公益众筹暂时不受众筹方面的法律规制。
三、公益众筹的种类
(一)直接发起模式
直接发起模式,是指互联网平台的运营主体本身就具有公募慈善组织的资质,其直接以自己名义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公益众筹项目,资金直接进入运营公司账户的模式。比如“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作为2007年6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与民政部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民政部主管的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包括资助尼泊尔地震、为尿毒症兄弟捐款等项目。
(二)搭建平台模式
搭建平台模式,是指互联网平台的运营主体本身不具有公募慈善组织的资质,其他有资质的慈善组织通过该平台发布公益众筹项目,资金进入慈善组织账户的模式。比如,爱德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通过“腾讯公益”发布扶贫、助学、环保等公益众筹项目。再如,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在支付宝公益平台(支付宝并不具备慈善组织资质)发起的“中国水安全基金”项目等。
(三)项目挂靠模式
项目挂靠模式,是指不具备慈善组织资质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与慈善组织合作,以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互联网募捐活动,资金进入慈善组织账户的模式。例如,“爱的分贝”是由众多播音员主持人共同发起的一项针对贫困聋儿进行救助的公益项目,其本身并不具备慈善组织资质,但其通过与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合作,以基金会的名义通过“腾讯公益”募集资金。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实践中还存在个人自救的情形,其是指不具备慈善组织资质的个人,当其自身或近亲属发生疾病、危难等情形需要社会救助时,利用互联网平台募集救助资金的行为。该行为并非公益众筹,实际上是一种个人自救或求救行为,不属于慈善法监管的范围,也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实践中,个人自救甚至没有慈善组织参与,比如,我们在“腾讯公益”上看到两个被砍伤的孩子的妈妈联合9958救助中心(其并非慈善组织)一起向腾讯网友募集救助款。
四、从事公益众筹的建议
对于那些没有慈善组织资质的平台公司,如果直接以公司名义发起项目,吸收资金,将直接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的监管规定,可能遭到民政主管部门等监管机关的处罚。如公司希望在平台上增设公益众筹项目,以展现公益情怀,树立良好形象,公司可以考虑采纳上述搭建平台模式或项目挂靠模式,即公司仅作为公益项目的信息提供者,具体的公益项目由具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发起。
如果公司仍然希望以自己的名义发起项目,则建议对项目作技术化处理,将完全没有对价的捐赠型众筹,改变为具有一定对价的回报型众筹,即对所有向项目出资的投资者给予象征性的回报,例如,所有向学校捐款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师生亲笔感谢信、一副学生绘制的绘画作品、一件纪念体恤衫等。我们认为,回报型众筹因具有一定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捐赠,不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尽管如此,上述观点尚存争议,不排除监管机关将经过技术化处理的回报型众筹仍然认定为公益众筹的可能性。基于此,最为安全的模式仍然是搭建平台模式或项目挂靠模式。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合伙人 刘进一)
